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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初訂日期:八十年四月三十日初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法人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高雄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發起捐助成立(附捐贈人名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鼎和街卅四號。 第四條:本會以獎助文化事業及社會關懷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第三章 董事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廿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基金原始捐助人遴選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因本會原始捐助人以高雄市成功大學校友會為主體,為與校友會保持密切連繫,董事中至少三分之一名額由現任校友會理監事人員中選聘。若因推展會務需要,得選聘非成功大學校友為董事,但以三人為限,唯非成功大學校友董事,不得擔任董事長職務。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之,其任期以原任期屆滿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 第八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若副董事長亦因故不能代理時, 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召開董事會十日之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基金與業務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創立時由柯弘明先生等捐助新台幣陸佰萬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經第八屆第一次事會會議決議增加基金至捌佰萬元;成立後動產與不動產得由高雄市國立成功大學校友會校友、其他個人或團體隨時捐贈之。 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基金孳息及特定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卅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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